第89章 干一行灭一行
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都没能第一时间充分认识到、今天这个案子在学术上的重要价值。
那些来旁听看热闹的商界人士,就更不会认识到了。
所以,当阿狸巴巴的马老板、孙宇、各位夫人和高管,外加丁三石,在旁听席上落座后,他们也很快诧异地发现,今天来的专家教授实在是有点多。
马老板旁边就坐了一个五十多岁文质彬彬的老教授,而马老板这人又喜欢结交朋友、情商比较高,便用不至于被法警赶出去的低音量,跟对方攀谈。
“这位老师何处高就?”马老板一边说,一边平易近人地亲自递了一张名片过去。
“张帆,北大法学院。”老者也不报更多头衔,同样只是在先看了马老板的名片后,才交换着递过去。
那架势,似乎是马老板的地位但凡再低那么一点,张主任就会不屑地说“不好意思,今天没带名片”似的。
马老板扫了一眼,发现对方还是知识产权系的副主任,顿时起敬了几分。
03年的马老板,江湖地位也还不算太高,遇到个顶级名校院长或者系主任,还真不敢小觑。
好在庭上的唇枪舌剑依然打得你来我往,顾辙在让法庭接受了“这个案子的核心就是反向假冒”之后,莱曼方面那俩锦城事务所的律师,最后还发起了一波绝地反击。
后来,2001年再次修法的时候,我上书相关委员会,力陈加入对‘反向假冒’打击条款的重要性,被国家采纳了,才算是正式写入《商标法》。
那种感觉,就跟灭霸打个响指差不多吧。
双方的主要分歧,在于对事实的法律性质认定、法律条款的适用上。
……
马老板就低声询问旁边的北大张主任:
“张教授,我们从来只知道仿冒别人的品牌是侵权,为什么不用别人的品牌也算侵权?顾辙提到的‘反向假冒’侵权到底是个什么东西?”
不过,按这个案子的说法……真要是判下来,岂不是全国知识产权法律界,都会知道‘顾辙的产品有独门技术优势、能把成本做到逆天低’。”
他们审着审着,居然有一种参与了历史进程的豪迈感,既是法律史的,也是产业史,更是科技史的。
但是那个案子判下来之后,加上法律修订了,企业都知道这么干是犯法的,也就改为直接跟代工方签约、双方说好做oem/odm,一开始就谈妥不许生产商贴自有商标。作为代价,品牌持有方甚至愿意为此给代工商稍微加几块钱工本费,堵住了这个法律漏洞。
产生这种惊恐的,已经不是马老板丁老板等互联网大佬了,而是同样在旁听席上的海昌、依视路、博士伦等隐形眼镜行业巨头。
后续说辞比较冗长,旁听席上的外行人一时也听不懂,于是马老板丁老板等人,就继续低声求教张主任等专家解读。
众人焦急等待了半个小时后,刘庭长拿着潘筱婷帮他草拟、他点头批示的判决书,宣布结果。
那个香江鳄当时就看上了红叶西裤质量和款式不错,又懒得在内地开厂生产,就直接大批量进货红叶西裤,一车车拉走后剪了红叶的商标,直接打上鳄鱼的商标重新卖。这就导致了红叶西裤在市场上、在消费者眼中的曝光度骤降,渐渐沦为无人知晓。
如果只禁止别人冒用你的品牌、却不禁止别人恶意损毁你的品牌曝光度,那么久而久之,被恶意限流的品牌知名度就会下降,这当然是一种侵权。
那俩锦城事务所的律师,无非是强调‘顾辙不正当竞争在先,本来就是想低于成本倾销、不顾品牌形象’,
既然他自己都不珍惜品牌形象在先了。那别人帮他把牌子拿了、就不是在损害他的曝光度,而是让他少丢点人。估计他们也是没别的好抗辩,搞这么一出,也算对得起律师费了。
整个过程持续了大约半个多小时,比较枯燥,但已经算很快了。
张主任无奈地摇摇头,如数家珍地说:“很简单,要出现这样的案子,有一个必须的前提条件,那就是被侵害商标品牌权益的受害方、原告,要有绝对的价廉物美成本优势。
老子的东西就是这么便宜!卖30块一副还是有一点五倍的毛利!成本才12块!
“他这是疯了么?他不是隐形眼镜行业的从业者么?这么嚣张在法庭上举证公开成本,就不怕把全国的低度软镜隐形眼镜市场、价格给打崩掉么?”
敢这么干的企业家,除非是他有足够多的底气和底牌、笃定自己一辈子能灭好多条赛道,所以多一条少一条无所谓,哪怕灭一行来立威都行。
司法考试教材上,每年提到反向保护条款,要么就完全不给案例,要么就反复说红叶西裤案。今天这一案,法考教材在这个知识点上总算能修一修了。”
另一边,在场内,原被告已经到了,书记员秦暖确认双方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后,请审判长入席,又由审判长确认双方没有回避请求,便宣布正式开庭审理。
张主任见马老板也算有点身家,算得上是互联网新星,便耐着性子显摆:“很简单,从法理上看,结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一个企业以自有品牌向市场上投放产品,其目的不仅仅包含着赚取利润,也包含着赚取商誉、品牌曝光度。
场外的企业家和学者们震撼不已,场内的刘庭长和潘筱婷、书记员秦暖,何尝不是如此。
“尊敬的审判长,我方委托人认为,《商标法》第52条第4款之订立,其本意在于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款之‘虚假表示竞争行为’、在商标法领域的具体落地。
判决书读了整整二十分钟,最后的结果自然是判定莱曼眼镜“反向假冒”天元光学商标品牌权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按照订单金额的20%,赔偿给天元光学。
倒是对学术界的人而言依然非常重要——因为做学问的人,做一辈子学问也未必遇得到一个企业家直接掀桌一条赛道的。
(注:我国《商标法》经过了多次修订,这里说的第52条第4款,针对的是2001年修订、书中2003年时适用的法律。目前的最新版即2019修订,该条款已经挪到了第57条第5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