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0章 奇葩的夫妻俩
展飞解释道:“骆律师叫余兰跟郭建发离婚,一是想让他们夫妻俩好好反思各自的错误行为,如果俩人都想通了还可以复婚。二是为了保护余兰不受追债人的骚扰。”
郭建发:“只要孩子的抚养权归我,我就愿意离婚。”
骆欣玥:“你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你没有权利抚养孩子。”
郭建发:“刚才记者不是说要我们假离婚吗?假离婚也不用把孩子带走吧!”
骆欣玥瞪着郭建发:“谁跟你说是假离婚的?我们的建议是说要你们真离婚,各自反省自己在哪方面做错了,如果俩人都想通而且愿意改,还有感情的就复婚。”
展飞补充道:“如果你们愿意到我们栏目组的现场录制,情感导师们会根据你们的实际情况给予指导。”
余兰:“我担心我跟郭建发离婚后把孩子给他扶养,他到时不愿意跟我复婚了,因为我的病……”
展飞把麦克风伸到郭建发的面前,问:“你对你们离婚后是否会复婚有什么想法?”
郭建发:“我可以帮她抚养孩子,但是我没有钱给她治病,她在娘家把病治好了再做打算吧!”
模棱两可的答案!
展飞:“你如果没有心想要跟余兰复婚,为什么一定要抚养她的孩子呢?孩子可是有亲生父亲的。”
郭建发低头小声说道:“因为我爸妈喜欢这个孩子。”
直觉告诉骆欣玥,郭建发与孩子之间有秘密。于是她说道:
“郭建发,你现在欠债累累,每天都有人上门追债,你能保证孩子的安全吗?”
这时余兰哭着骂道:“渣男,你以为我不知道你想打我小孩的主意吗?你想把我小孩送给一个没有生育的大老板换钱还债。”
骆欣玥黑沉着脸训斥郭建发道:“我劝你不要有这种卑鄙的想法。我国《收养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依据本条规定:自己父母都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不能将该未成年人送养,毕竟孩子都是想和父母生活在一起的,但是如果父母对未成年人有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况下,监护人是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养的。
根据你们的情况,余兰在犯病时难以控制自己,有可能会影响到孩子,但如果是郭建发抚养孩子,不会对孩子造成危害,但郭建发没有权利把孩子送给别人养。”
郭建发:“我是为了给孩子一个好的成长环境,更何况是我的亲友抚养的。”
骆欣玥:“抚养亲友子女的,不能成立收养关系。根据我国《收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合用收养关系。”
余兰突然双眸发亮:“骆律师,做为孩子的母亲,我有权利把孩子送养。”
骆欣玥怒视着余兰:“你这种想法已经构成了遗弃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