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各种改革在奥地利推行以来,奥地利的各等级无不感受到皇帝的力量得到了空前的增强。
领地的整合是其中比较重要的一个方面。
从前阿尔布雷希特系、利奥波德主系和蒂罗尔支系三分天下,共治奥地利的时代,各地王公的割据导致了奥地利的衰落。
自鲁道夫四世颁布《大特权书》后,奥地利本应在哈布斯堡家族內部的团结统一之下继续向帝国的皇位发起衝击。
然而,鲁道夫四世死后不过数年,他的两个弟弟就签订条约瓜分了奥地利,並各自在西部和东部领地展开扩张,捲入到各种各样的衝突和战爭之中。
利奥波德一死,其支系再次分裂,直接使原本仅次于波西米亚王国的帝国强权沦落为了几个二流小邦国的水准。
在风起云涌的时代,奥地利各邦都遭受了不小的挫折,有些来自外部,比如瑞士人乃至胡斯派的进犯,有些则来自內部,比如施蒂利亚贵族的叛逆。
最终,借著卢森堡家族送来的一笔横財,作为长系的阿尔布雷希特系重新掌控了局面,並且由拉斯洛完成了领地的统合。
一个完整的奥地利使他有机会从各个领地获取金钱、人力等关键的资源,而地理的阻隔和长久以来的分裂却使得贵族们难以形成一个完整的,有能力与他对抗的新阶层。
在奥地利西部的阿尔卑斯山地及其余脉形成的高原地带,小农经济普遍存在,蒂罗尔和外奥地利的农民联合城市代表共同组成了等级议会的第四等级,足见西部地区的特殊性。
在东部少量的平原地带,儘管领主所有制在这里依旧流行,甚至融合了一些东方特色,但城市的发展,尤其是维也纳的发展对周边地区產生了一定的虹吸作用,加之下奥地利周边皇室权威极强的缘故,贵族们很难在有限的空间內匯集巨大地產。
缺少巨大地產意味著完全自给自足,供养大量私人武装的东方式大庄园在这里极为少见。
因此在奥地利几乎没有足以威胁到大公统治的强势地方贵族。
其疲软的特质使得等级议会很难实质上阻碍君主將其意志转变为现实,甚至一退再退,逐渐沦为官僚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协助处理地方事务的有力工具。
费拉不堪的奥地利贵族们儘管很多时候都试图与拉斯洛掰一掰手腕,比如抗拒贡税,再比如这一次对立法权的爭取,但大多数时候他们並不能真正做到干涉皇帝的决定。
每当皇帝稍一压迫,他们就不得不做出退让,有时也会有勇於反抗者,皇帝会慷慨地让他们在斩首和绞刑之间挑选一个自己喜欢的体面死法。
不过压迫也並非常態,各等级的许多旧有权利还是得到了皇帝和维也纳政府的尊重。
拉斯洛当然不可能真的对奥地利的全体等级开战,实际上他现在还有些忧虑。
按理来讲,费拉不堪的奥地利贵族对他的统治是有好处的,但是放到一个更大的层面上来看,奥地利贵族的虚弱又使得奥地利极度缺乏统合王朝领地的动力。
固然,奥地利领地因为等级的存在而成为了哈布斯堡家族权势的源头,一个可靠的根据地,但其局限性也非常明显,那就是太弱小了,根本不足以让哈布斯堡王朝完成蛇吞象的蜕变。
歷史上这个问题在数百年间都未曾得到解决,比如三十年战爭后,来自帝国、西班牙、匈牙利、义大利、低地乃至不列顛的暴发户军功贵族一窝蜂涌入波西米亚,成为新兴的波西米亚贵族阶层。
乍一看,哈布斯堡家族完成了对波西米亚高层的大换血,从而在此地確立了绝对君主制。
可实际上,那时的波西米亚只有极少部分贵族来自哈布斯堡王朝核心的奥地利贵族圈子,就是因为当时奥地利贵族势力的疲软和虚弱。
后来,巴伐利亚进攻波西米亚时,许多波西米亚新贵望风而降,让哈布斯堡家族尝尽了苦果。
在拉斯洛取得第二次胡斯战爭的胜利后,他给参与这场再征服的帝国勇士们赏赐了土地和特权,其中来自奥地利的新贵数量也並不能对来自帝国及匈牙利的贵族形成足够的优势。
拉斯洛只能寄希望於今后的同化政策可以在地域、文化之外缔造出一种新的认同,这是他此后的首要目標。
而作为构筑新认同的第一步,拉斯洛对於修订和推行新的法律是非常看重的,而这又恰好触及了等级,尤其是贵族和教士的敏感神经。
皇帝希望巩固刚刚萌芽,靠著他个人权威和军事胁迫维繫的专制统治,同时巩固奥地利在波西米亚脆弱的吞併和扩张,以便为今后对抗强势而顽固的匈牙利和帝国割据势力做准备。
在这个过程中,奥地利和波西米亚等级的独立性將不可避免地受到损害,纷爭也就由此展开。
“反对的声音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大,你有什么主意吗,格奥尔格?”
拉斯洛走在从会场通往霍夫堡宫的吊桥上,一阵寒风吹过,他拢了拢身上的衣服,扭头朝身旁的首席大臣问道。
其实,对於《帝国法典》的爭议,从很早以前就出现了,几年前他命人在下奥地利州推行统一法令的时候,其余各州的等级代表们就对此表露过担忧。
当他最终决定在明年四月的奥格斯堡帝国议会上颁布这份新法典后,那些察觉到不对的贵族们终於开始著急起来。
教士阶层因为早先得到过皇帝的承诺,並未对此表现得太过牴触。
而原本常处在对立状態的领主和骑士——即上层贵族和中小贵族——如今却站在了同一边。
两个等级的抵制让拉斯洛也不得不重视起臣民的態度。
“我觉得,反对者的建议並不是毫无道理。
他们举出了已故法兰西国王查理七世的案例,希望您能够像法国人那样召开各地议会,派遣政府官员和法学专家收集、整理和编纂由过去那些不成文的习惯法匯集而成的新法。
这么做对奥地利的治理是有好处的。”
大主教作为精通封建法、教会法和罗马法的专家,同时作为奥地利领地的管理者,对於此事的看法並不像拉斯洛那般悲观。
他在几年前才推动了维也纳大学罗马法课程的改造,將当前主流的评论学派引入大学,吸引了一批来自义大利的罗马法专家为奥地利培养更多的专业人才。
评论学派的一大特点就是积极將古代的律法与现实的情景相结合,而这其中与习惯法的交融是课题研究的核心部分。
所谓习惯法,实际上代表的是一种权利,最初指代“税收习惯”,包括领主的司法权、徵税权和劳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