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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0章 乡约和律法

可刚好,挖坏田埂的农户妻子,之前做过地主家的丫鬟,性格泼辣。

于是,两家就吵起来了。

一不小心双方上头,相互扭打在了一起,好在有农民公会的巡逻人员及时发现制止,这才没闹出太大乱子。

可到了这时,事情已经没法收场,两家都不想善罢甘休,只能闹到镇上,让镇长做主。

镇长不敢怠慢,立刻搞清楚前因后果,发现真就是小事,那就小事化了。

事情闹到这里其实应该已经结束,可最开始挑事的农户妻子又开始作妖,双方再度闹扯起来。这次,他们不找镇长了,决定直接按照乡约解决纠纷。

等到镇长发现,已经彻底没法解决,只能上报给溆浦县令。

溆浦县令也觉得棘手,因为乡约不是一般东西,这玩意在宋时就已经存在,元明清三朝都选择继承。

说白了,就是朝廷官府授予地方法度框架,然后乡镇自行由官员牵头、乡绅主导,制定乡镇自治法律。

而这套自治法律,官府如非必要,不会直接横加干涉,也不会随意改动,出了什么问题,乡镇自己按照乡约判罚解决。

民不举,则官不究。

可刚好这段时间,《大汉新律》又正式出台宣发。

这可是大汉刚出的新法,一个不小心可能就是乡约大于新法,那就太严重了,蔑视大汉法度,这就是滔天巨案了。

溆浦县令没法解决,他想依据《大汉新律》,但又怕激起民愤,只能上递辰州知府。

辰州知府刘弘昌也发现此事不简单,不能当作寻常乡里纠纷来看待,尤其是这其中所谓的遵守乡约,为什么要遵守乡约?

这村子里的百姓,明显对乡约已经非常熟悉,可能利用乡约已经解决过很多“案子纠纷”,而这乡约的背后制定者又是谁?

刘弘昌立马给长沙发去急电,请求联署上奏此案。

如此,这一封叙述乡里纠纷的案子奏章,封面第一页已是有了十多个署名,从黄溪口镇镇长,到溆浦县令、辰州知府、湖南三司官员等等,但凡能碰这道案子的都进行了署名。

奏章下面,还额外夹带十多本奏簿,都是署名的湖南官员给的建言。

聂宇简单翻看几篇,问起了自己的湖南秘书官左观澜:“你知道什么是乡约吗?”

左观澜拱手:“臣幼时曾经在乡里确实有听过,当时甚至每隔一个村子,乡约内容都有不同,但总体都是教人向善。虽然很多乡绅定下乡约后,该胡作非为还是胡作非为,但总归会受到乡约的部分约束,而这种情况一直到臣渐渐长大,才开始迅速变味。”

“这是为何?”聂宇疑惑问道。

左观澜脸上带着讽刺:“因为‘乾隆盛世’啊!盛世是需要钱粮的,一村一乡约,让官府不好盘剥百姓,只能通过乡绅作为中间商。所以本来官府不做干涉的乡约,就此名存实亡,各村乡约逐渐被改成了官府需要的乡约,官府借着这些乡约,大肆盘剥虐害百姓。”

乡约最初确实是个好东西,因为皇权不下乡,朝廷要控制地方乡镇,统治成本太高了。而这种朝廷牵头下,邀约乡绅共同确立的乡约制度,刚好可以完美填补这个缺漏,还不用损耗朝廷财政。

换言之,这个时候的乡约制度,更主要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解决百姓生活遇到的各种问题纠纷,维持地方乡镇的基本稳定,而不只是单纯为了增加朝廷权威。

另外还有社学、保甲等也与乡约制度互相配合,他们往往会选出乡里最德高望重之人,来担任里长、粮长等吏职,作为乡约遵守的基层代理人。

官府为了更好管理,还会进一步下放权力给这些代理人,让他们去更好推行和维护乡约。

然而……

到了满清时期,一切就都变了,尤其康乾盛世下,别管是不是饿死人的盛世,但这时期的中国人口确实激增迅速。

乾隆贪恋权势,为了强化朝廷对乡镇的控制,对乡约先是加入“圣谕六言”,接着又要求地方乡里遵守乡约时,必须对“乡约牌”行礼等。

满清时期的乡约,已经基本沦为清廷控制权力的工具,而不再具备乡约对百姓的教人向善、互恤互助作用。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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